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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验流程
一、产品型式检验
1.受检单位向各省(市)公安厅(局)技防办提出检验申请。
2.各省(市)公安厅(局)技防办进行抽样,抽样后将抽样样品及各省(市)公安厅(局)技防办出具的抽样单一并交至检测中心技术科。
3.受检单位正式填写检验申请表并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。目前我们中心允许邮寄产品进行检验,申请单可从网上下载,并且通过电话、传真进行前期联系。
4.检测中心在正式受理后,由综合部负责将任务下达到各检验部。
5.检验员对受试样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。检验完成后,检验员编制检验报告,经各检验部审核及中心负责人批准后,盖章并即日起生效.
6.检验报告一式三份,检测中心、受检单位、技防办各持一份(原件)。
7.检验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,若受检单位因业务需要,可向检测中心申请加急业务。

二、 产品委托检验
1.受检单位向检测中心综合部提出检验申请,并提供受试样品及相关标准。
2.受检单位正式填写检验申请表并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。
3.检测中心在正式受理后,由综合部负责将任务下达到各检验部。
4.检验员依据相关标准对受试样品进行检验。检验完成后,检验员编制检验报告,经各检验部审核及中心负责人批准后,盖章并即日起生效。
5.检验报告一式两份,受检单位、检测中心各持一份。
6.检验周期一般20个工作日,若受检单位因业务需要,可向检测中心申请加急业务。

三、国家监督抽查检验
1.国家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处拟定监督抽查计划,并将产品项目报国家质监总局;
2. 国家质监总局批准计划,并授权承担检测的质检机构;
3.由检测中心派员到生产企业抽样;
4.中心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;
5.检验结果报国家检验检疫总局;
6.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。

四、行业监督抽查
1. 公安部科技局质量监督处拟定监督抽查计划、产品项目;
2. 授权承担检测的质检机构;
3. 由检测中心派员到生产企业抽样;
4. 检测中心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;
5. 检验结果报公安部科技局质量监督处;
6. 由公安部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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